销售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方之间的关系性质

销售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方之间的关系性质

关于销售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方之间的关系性质,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论,有学者认为销售者与贷款方形成的是一种合作关系。

管理员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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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销售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方之间的关系性质,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论,有学者认为销售者与贷款方形成的是一种合作关系。


      通常在销售者和贷款者在消费者与销售者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对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的商品达成了共识,而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由贷款者直接将相应价金向销售者完成给付。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认为,销售者与贷款方除了是一种合作关系之外,还有一层保证关系②,即凡达成买卖合同,均有贷款方支付价金从而使销售者无因消费者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之虞。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就此认为销售者与贷款方成立保证系则过于牵强,一方面,保证关系的要旨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在消费信贷的场合下,消费者根本无需向销售者履行债务,不仅如此,即使消费者向销售者履行债务,此履行债务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而向销售者履行债务的本就应该是贷款方。另一方面,保证人与债务人就主债权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在消费信贷场合下如果贷款方在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后未向销售者支付价金,销售者无权向消费者要求履行债务,而只能向贷款方主张债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消费信贷法律关系中销售者与贷款方只是一种债权转移的关系③,即当销售者与消费者的买卖关系确立后,销售者将向消费者主张债权的权利转让给贷款方,贷款方付给其该笔买卖合同的价金,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消费信贷法律关系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在普通债权债务转移的场合下。当从债权人处获得债权的第三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遭到拒绝时,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在消费信贷场合下,贷款方拒绝向销售者

  履行债务时,销售者不得再向消费者主张债权。

  综上所述,销售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方形成的是一种商业合作关系,这种商业合作关系,以保证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为内容,以满足消费者个人的日常消费和购买耐用消费品为目的。

  在消费信贷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销售者成立的买卖合同应当与消费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成立的信贷合同具有关联性。即要求二者之间不能是毫无关联的两份独立合同,也不能是具有除经济整体性之外的其他关联。

  从消费信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角度而言,所谓经济上的整体性是指买卖合同与信贷合同“如果除了目的手段的关系外,两个合同相互形成这样一种关联关系,以至于如果不订立其中一个合同,则另外一个合同也不会被订立,或者其中一个合同的存在以另外一个合同的存在为依据”,那么即可认定该两项合同构成经济上的整体。具体而言,在消费信贷法律关系的场合中,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信贷合同订立的和基础,而信贷合同的订立才能保证买卖合同内容的顺利实现,并且买卖合同与信贷合同的订立都以最终形成消费信贷法律关系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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