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市场逐渐从传统的线下支付模式拓展到目前的互联网在线产品,其参与主体从传统金融机构

管理员 2024-4-19
信息详情

  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市场逐渐从传统的线下支付模式拓展到目前的互联网在线产品,其参与主体从传统金融机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扩大到电子商务网站、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等形式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消费场景也被广泛用于买房、买车、医疗、教育、旅游、装修等行为。

     但是,由于我国部分消费者消费观念突进,对分期价格小敏感,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相对滞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出现了诸多风险,如信息小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人为原因造成的操作风险、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市场小确定性风险、科技发展限制引致的技术风险、机制建立小完善导致的管理风险等等,为消费市场主体双方造成损失。因此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于防范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更好地引导消费者信贷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所指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向消费者提供分期贷款、消费、资产配置等一系列资金融通的服务活动。2004年,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工具开始出现;2006年,P2P网贷发展如火如茶,个人网络理财产品也小断创新;2014年,趣分期、分期乐等小额分期类产品首次出现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另外,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也顺势而为,设计开发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

  的金融产品和功能,推出山金融机构统一整合供应商和消费者两方而资源,建设自身项目下的网上商城,并适时推出分期付款的商业模式以供消费者选择,例如中国建设银行的“快贷”、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等。总体来说,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传统金融机构、持牌专业型消费金融公司、网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几类机构,与传统消费金融模式相比,在普惠性、高效性、便捷性、低成本性等方而都具有优势。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转折之年,根据图1中艾瑞咨询公司最新公布的数据.2013-2016年之问,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从60亿元快速上涨至4 367.1亿元,星现出70信的爆发式增长,年复合增长率高达317%0①同时,如图2显示,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各主体消费信贷规模占比也有明显的变化,2013-2014年电商消费信贷规模火速上升,2016年发展到71.9%,而P2P消费信贷规模急剧下降到10.6%,其他消费信贷的规模也星现出缓慢上升再下降的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速扩张和主体结构的转型,对征信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能够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技术,掌握更多民众的消费情况和信用信息,进而通过定制化的精准服务满足客户需求,进一步规范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


  与我国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历程相比,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在时问起点方而较晚。从时问历程上来着.1999年7月,上海率先成为试点开展个人征信工作,打开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序幕;2006年,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建立并投入使用;2013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行业自此有法可依,征信市场监管步入正轨。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市场化建设进入新阶段。截至2017年5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信息9.3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4.5亿人,覆盖范围日益广泛。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个人征信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的格局。这就意味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在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方而存在一定的问题。山于标准化难以实现,因此在采集来源、评分标准、对接方式等方而存在差异,难以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和应用。另外,山于个人征信机构尚未正式成立,共享模式仅限于内部数据分析,具有一定封闭性,小能满足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和结构的快速变革的需求。

  同时,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小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法规建设日益健全。目前,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票据法》《反小正当竞争法》等多项法律条文中均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而的条款,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了保障信息安全,规范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等湘L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利。2017年6月1日出台施行了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防范网络诈骗的处理都做了明确规定。而目前最完善、与个人征信体系自接相关的部门规章,是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暂行办法立法层次较低、具体条文小完善,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范围的规定不明确,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小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覆盖程度小足,因此,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体系建设、充分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势在必行。



点击排名

版权所有 @ 知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