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用体系以大数据为基础

互联网信用体系以大数据为基础

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前,有两类金融中介在金融市场中对接资金供需双方,开展金融、期限和收益与风险的匹配。第一类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中介机构,代表着间接融资模式

管理员 2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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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前,有两类金融中介在金融市场中对接资金供需双方,开展金融、期限和收益与风险的匹配。第一类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中介机构,代表着间接融资模式。第二类是资本市场,包括债权市场和股权市场,代表直接融资模式。这两类金融中介在金融市场中起到金融中介的作用,花费一定的交易成本,缓和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落到企业融资的层面,传统金融中介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方法就是针对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企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以识别企业在获得融资之后履行还款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金融中介机构进行企业信用评价需要参考包括核心企业信用风险、企业管理者信用风险、企业自身业务风险、融资项目风险以及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在内的多个层面和维度的数据和状况。而在商业银行执行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的研究均发现中小企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视。

  而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这两类主要的融资模式进行了强有力的冲击。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资金供需双方能直接利用网络和计算机处理信息,完成信息匹配。的研究便在理论上证实了加入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信贷模式能够将事关企业声誉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权限作为企业的信用资本纳入考量,突破企业自有可抵押实物资产的限制,为甄别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了新渠道,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务中,以P2P模式的初创公司Lending Club为例,他们对平台上符合要求的贷款申请通过大数据分析,利用贷款申请者提供的数据对贷款申请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分成多个等级并确定相应的利率,放到平台上直接展示给投资者,让投资者自主选择进行投资。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够实现改善信用评价的方法,帮助缓解信息不对称并助力实现跨越金融中介的资金匹配。


  结合前文对互联网信用和信息不对称的论述,现给出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定义:互联网信用体系是以大数据为基础,在互联网平台以及进行与互联网空间相关联的经济活动的两个经济主体这三个参与主体之间形成的,由互联网信用的数据生产活动、信用生产活动和信用消费活动构成的用于对经济主体的信用水平做出实时评价的信用体系.同互联网信用较个人/企业信用体现的特点一致,互联网信用体系较传统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具有体系开放性、信用来源多样性以及信用运作层次性的特点。

  结合阿里研究院的分析,互联网信用体系中的信用消费者和数据生产者可以具有一致性,信用消费者在消费信用的同时也附带着生产出了新的原始数据,能够返回互联网空间进行新一轮的信用生产.因此,阿里研究院研究认为,互联网信用体系中,随着体系参与者范围的扩大,信用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成本会大幅降低,需求与供给曲线变缓.不考虑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限制的情况下,当所有经济主体都能够接入统一的互联网信用体系时,体系内数据生产和信用生产的边际成本均为零,需求和供给曲线实现了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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