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科技对金融实践影响分析

互联网科技对金融实践影响分析

科技政策是科技管理的生命线,其涉及到整个社会长远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走向。判断一项政策质量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该政策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的价值理念;一是该政策的执行效果是否符合政策制定者的预期

管理员 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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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政策是科技管理的生命线,其涉及到整个社会长远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走向。判断一项政策质量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该政策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的价值理念;一是该政策的执行效果是否符合政策制定者的预期。然而,自西方新自由卞义兴起以来,其理论范式则认为科学技术是一套完全客观的知识体系,它超然于具体的社会结构和人文环境而存在,因此对科技的管理也应保持“价值中立”乃至“袖手旁观”。

       虽然历史卞义学派和法兰克福学派对该范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批判,但这一范式所对应的方法论和公共政策至今仍然影响着相关的实践活动。作为方法论,其倡导的将确定性规律描述的物质(广延之物)同与人类思想相联系的价值观组织的世界(广延实体)彻底分开,对于某项具体研究而言是必需的、有益的;然而,在公共政策语境下,科技必须对应一种更为广阔的视野,即将科学技术作为人类一项基本的实践活动,这项活动必定是在某个具体的社会建制和文化场域中展开。但是在该范式指引下的科技政策则追求超然于具体文化架构与人文环境,纯粹以工具效率或市场价值为依据,将科技看作是对应于社会的外部客体,因此不断强调整个社会应该为科技发展“做些什么”。


  然而,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科技虽然在社会进化中起到某种动力的作用,但该社会的文化模式也限定了社会对科技的吸收程度和特征,决定着社会累积性转变的性质。这一论断表明,同样的科技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结果迥然不同,科技的使用不是在抽象的真空里,而是在某个真实、具体的“文化一制度”框架内,该框架不仅设定了行为标准的价值,同时生成了一个社会的知识储备,这种知识储备确定了某一时期内科技的特征和发展程度以及科技通过何种形态和方式参与、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科技的使用与发展总是受到这一框架的型塑与制约,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一框架决定了科技所带来的社会变迁会将我们引致何处。

  2013年伊始,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构建思路提供了新的方向,在移动支付技术、现代网络通信与云计算技术的支持下,各类新兴金融平台风起云涌。这些平台提供的与传统金融迥然有别的过程体验使得互联网科技被认为是金融业发展的天然助推器,其中所蕴含的思维模式、互动逻辑与价值创造机制也被视为创新与先进的代表,不断在各种语境中被强化。然而,现实表明,互联网科技对我国金融实践影响的复杂程度远超出人们的最初预计,尤其是20142015年集中爆发的一系列利用互联网科技进行监管套利的重大金融负面事件甚至让人们对互联网科技本身产生了不小的疑虑。这里的问题在于,我们对科技活动的管理是否仅能指涉手段,不能指涉目的(价值)对此,新制度主义认为,目的或价值是大文化环境中的一种“产出”,它们并非全是同样有效或者合理的。因而,管理者对科技的考察和分析不能仅从科学技术本身的逻辑出发,还应将科技视为发生在具体制度与文化中民众的认知调适与实践过程,以把握其在特定时空场域内对社会环境以及人们行为的累积性影响。应该承认,互联网科技已越过了工具性使用的效率范畴,而成为一种混合了习惯与大众文化的新环境、新特征。

  当前,我国互联网科技快速发展,其带来的信息过程范式转变使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上升为一种仪式化的过程,而这一转变恰好契合了金融行业对信息深度与广度的要求,也为金融行业突破白身局限,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带来了一条现实性路径,被认为是我国实现普惠金融目标的最佳载体。本文运用新制度主义溯因反思的阐释学方法分析了互联网科技对我国金融实践的影响以及管理者所面对的两难境地:一方面鼓励市场效率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部分挣脱了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和服务群体固化的束缚,具有了普惠性的可能;另一方面效率维度的强调又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过度激励效应以及一系列的异化效应,而这些效应在其他经历了相似发展阶段的国家并不明显。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种嵌入型的科技政策观:与科技相关的实践过程都是嵌入在具体制度与文化中的,这个过程是综合、动态的多因素相互作用和不断强化的反馈机制,是一种突生进化。因因素、运用二分法思维制定的相关政策往往难以收到效果,必须将其放置在具体的制度与文化情境中,考察由政策动机引发的行为能否符合政策制定者的合理化预期。


  纵观其他国家的发展历史,有一个非常刁诡的现象:在互联网科技与金融业都很发达的欧美国家,互联网科技对金融实践并未产生重大影响,其出现的线上金融模式也并未引起普遍关注。究其原因,这与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文化与制度环境有密切关系,这一环境决定了互联网科技对金融实践的影响模式以及民众对该影响的叙事逻辑与合理化(非合理俗的策略集合,而这也决定了我国科技管理所面临的基本情境和特征。

  第一,金融抑制的制度环境。我国长期以来以管制为特征的金融抑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与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和能力。金融抑制的主要形式包括存贷款利率限制和信贷控制等人为干预金融要素市场的措施,在金融抑制的市场体系下,金融机构无法根据风险程度决定贷款利率,因此风险较高的新兴项目很难得到贷款,只能借助于场外市场,而这种金融错配的实践为互联网科技的运用提供了一个大显身手的机会。

  第二,资本与债券市场发展缓慢,投融资渠道严重不足。一方面不同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方式的多样化企业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单一的银行信贷产品得以满足,“储蓄一投资”转化渠道不畅、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除了投资银行低息金融产品外,社会资金盈余方少有渠道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股票和基金等市场配置资产组合。互联网科技运用其集腋成裘的逻辑对融资类金融实践进行了改造,从而形成了认购门槛低、名义收益率高、投资方式灵活的网络金融产品。


  第三,金融排除普遍存在。金融排除是指个人或社区由于那些阻碍其参与主流经济社会团体的因素—如居住位置、经济状况或其他任何隐形的社会条件等,从而系统地被核心金融服务所拒绝。其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和特殊困难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被抑制和忽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致力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通过不断扩张资产负债表追逐高额利润,而非专注于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以及加强产品创新。金融机构意识和行为的“傲慢”为互联网科技“渗入”被正规金融所忽略的群体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监管的真空期。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该体制根据金融业内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分业监管虽然有利于监管专业化,但不同监管部门对涉及互联网科技的金融创新模式有一个认知、评估和协调的过程,从而为其发展留出了监管真空期。在互联网科技的模式下,创新与风险之问的边界并不明晰,在短时期内往往难以区分,因此监管当局在介入时机、介入方式以及监管途径等方面面临困难。

  第六,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淡漠,对资金安全普遍存有“政府背书”心态。白2012年开始,以互联网科技为依托的融资平台每年以数倍、数十倍的速度发展,而其问出现的大量平台是利用互联网科技进行非法集资。这些平台往往以超过银行利率数倍的高额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向其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2015年,我国发生的金融骗局在金额、波及人数、辐射范围比以往任何一年更猛烈,甚至有演化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趋势。恩格斯曾言:“在利益面前,儿何定理都会被改写”,在暴利的驱使下,各种金融凭据都可以造假,但许多投资者仍被平台的科技外衣所迷惑,被平台允诺的高收益、无风险产品所吸引,全然不顾收益与风险永远对称的投资铁律,许多投资者甚至认为只要涉及“科技”、“创新”的项目政府都会成为最后付款人。对这一社会意识不能简单、表面化地归纳为民众认识错误,它深刻反映出民众对于科技的相关问题白发阐释的合理化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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