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系统性的演化过程

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系统性的演化过程

从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实践来看,互联网科技的特征与我国建设普惠金融的目标理念具有某些内在祸合性,若能正确、有效利用,能够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优良平台,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民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管理员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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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实践来看,互联网科技的特征与我国建设普惠金融的目标理念具有某些内在祸合性,若能正确、有效利用,能够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优良平台,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民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一)实现金融服务的广覆盖

  1、地理区域的广覆盖。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机构的铺设来提高覆盖面,受限于机构铺设的高成本,传统金融机构将主要资源分布于人口、商业集中的地区,难以渗透到经济落后地区。互联网科技为解决这种弊端开辟了一条路径,由于其无需实体分支机构撮合成交,避免了营业场所的铺设费用、运营成本等。一些地区即使没有银行网点或ATM机,用户也能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工具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

  2、社会群体的广覆盖。互联网科技的产品创新降低了客户准入门槛,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低收入群体创造了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等特征有利于整合碎片化的金融需求并形成规模优势,加之互联网科技借助于操作流程的网络化与标准化,降低了金融交易对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的要求,业务处理速度大大加快。互联网科技的产品创新使得金融的贵族属性降低,平民化趋势增强,体现了金融的普惠性。

  (二)减轻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小微企业贷款难现象在我国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透明、财务管理不规范、数据可信赖度低以及缺乏抵押和担保品等。正是这些先天性短板使得以该类信息为基础而设计业务运行和风险控制模式的金融机构在持续盈利状态下儿乎不会考虑参与小微企业贷款,这是因为传统的盈利模式决定了其对资金需求者授信不是按照市场中的供求匹配,而是基于资本本身的增值机制,即首先考虑借出去的货币资本能够正常回流,即货币资本的安全性,其次才是货币资本的增值回流,即资本的盈利性。而互联网科技凭借其独特的信息资源、盈利和风险控制模式对小微企业进行授信,并能形成更长久、更具个性化的高附加值产品以及更具独占性的客户关系。

  (三)有助于推动金融民主化与金融人性化,改善“精英叙事”的金融文化环境。金融并非“为了赚钱而赚钱”,它的存在是为了帮助实现社会的目标。现代金融通过向个体众多的人群分散风险的方式弱化其对单一个体的冲击力,以发挥对民众基础资产、职业、住房以及创造力的保护作用。然而,信息的垄断和市场权力的固化使得金融知识的运用被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内,导致金融业长期以来都忽视了其最基本的职责。互联网科技本身蕴含着平等、协作的理念与开放、分享的技术逻辑架构,这有助于金融业向着民众的基本利益重塑,打破金融的精英权力结构,防止其在财富和权力分配上的随机性。

  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是系统性的演化过程,其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儿乎渗入了人们的所有行为,甚至会逐渐改变社会的运行方式。因此,需要结合不断变化的客观条件动态把握其进程,预见发展中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予以防范。当前,受信息技术发展驱动,各种信息传播系统、支付系统、电了交易系统、网上个人金融方案制订系统等数字金融工具的使用呈现出大幅增长态势,这些新兴的金融实践正在改变原有的金融生态环境,在这一过程中,随之出现的一些异化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警惕,因为这些现象可能导致我国的金融实践背离可持续发展的初衷。

  (一)借货资本的异化。互联网科技的使用应保证借贷货币资本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这是避免我国经济“脱实向虚”,维护社会分配公平正义的一条重要原则。然而,目前一些现象表明,一些机构开始以科技为手段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金融化。金融机构无论使用何种技术手段与盈利模式都应保证借贷货币资本处于从属地位,为劳动力的使用服务,为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服务。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应坚决避免资本借助互联网科技逐渐脱离生产过程和生产领域,最终沦为少数人、少数群体获利的工具。

  (二)金融文化的异化。在运用互联网科技的金融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了民问投机逻辑替代生产逻辑的趋势,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互联网科技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有助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然而,互联网科技所带来的新奇性、便利性、虚拟性与低门槛容易形成民问的金融狂热,尤其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规范,金融监管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应高度警惕运用互联网科技推广的高收益、低风险、收益来源不明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式。我国近期连续暴露出以互联网科技为手段的金融领域骗局,其涉及金额巨大、人数众多、且都以个体中小投资者为主,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有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趋势。

  (三)监管逻辑的异化。互联网科技的金融模式形式多样化,每种形式下推出的了产品更是让人目不暇接,加之互联网科技在目前的社会语境下不断被强化为“先进”、“高新技术”的代表,致使监管部门的监管逻辑出现了一定程度异化,即将一些技术套利行为识别为创新。互联网形态与思维方式能有效补充传统金融的短板,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然而,不能以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科技后就白动套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监管逻辑,应识别在互联网科技下该行为的真实性质。我国对一些金融活动本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严格管制,而一旦这些活动借助互联网科技手段就成为了某种典范而受到众人推崇。应该认识到,互联网科技只是金融实践的一种形式和载体,其本质仍是金融这个集合中的一个了集,监管者应警惕借技术套利而推行的“白马非马”论。这一现象也揭示出科技所带来的变革对公共政策的重写功能:效率成为社会秩序特征隐含的前提评价。

  (四)发展目标的异化。近来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小额贷款机构开始出现了服务目标偏移现象,即通过模式异化和新的金融准入程序将服务目标由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置换为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群体服务。此类金融机构的目标偏移本质是从线上走向线下,迈向了传统金融的道路,然而这种偏移既不被目前的市场监管制度所允许,又与其白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不相称。新兴金融机构本应发挥白身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提供与传统金融形成差异化和互补性的服务与渠道,满足消费者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从而倒逼传统金融业进行改革;然而现实情况是,新兴金融机构一旦有发展壮大的趋势便立即采取了与传统金融机构“合谋”的策略,在这种策略下,那些企图通过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白发拓展我国金融实践,解决我国金融结构深层次问题的乐观主义想法无异于缘木求鱼。

  互联网科技对我国金融实践的影响表明,在科技与社会交互的过程中,政府旗帜鲜明的价值取向与因势利导至关重要,应根据我国具体的文化和制度情况,防止科技由一种生产力蜕化为区分人们身份与地位的控制力。因此,关于科技的公共政策必须建立在一个综合评价的视角之上并遵循该视角的道德要求。而当我们仅把科技效率或市场价值作为唯一标准时,政策制定者们就隐含地为他们选定要解决的问题预先选择了确定的解决方案,而这些方案的实施范围和效果实则局限在了与生产和交换相关的领域,忽略了其在社会生活中某些不良的实践导向,这些不良导向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将会参与到社会常识系统价值体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从而导致人们行为和理念的全面异化。

  科技对社会的影响不是白然或先验的,相反,它们产生于适应某种文化的动态过程中。这是一个试错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实践和经验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形成,从而产生公共政策的调整,用以在文化延续性的约束下纠正问题。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总是在各种愿望、偏好、目标之问进行选择,因为他们必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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